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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5-25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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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7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了开展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改革任务,目的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项工作是党中央在依法治国框架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各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既要勇于担当,努力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立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和依照授权探索积累经验,认识把握规律,开展试点工作,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认真学习领会,全面把握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精神和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是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性文件。各试点检察院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授权决定和试点方案的内容,认真学习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和大检察官研讨班上的讲话,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精神和要求。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坚持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推进试点工作,防止把不具有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属性的案件以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保护。要准确把握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范围,试点方案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限定在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限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尤其是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各试点检察院要严格遵守试点范围,试点期间,提起公益诉讼的重心放在市县两级检察院。要妥善运用好公益诉讼这一监督方式,诉前程序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试点期间,既要注意充分运用好诉前程序,发挥好相关诉讼主体的作用,尽可能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节约司法资源,也要掌握好提起公益诉讼的标准,在经过诉前程序而没有取得监督效果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准确做好诉讼各个环节的相关工作,充分收集整理好诉讼证据,分析研判好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准确确定好案件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制作好诉讼文书,熟悉把握好庭审规律和出庭技巧,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周密部署,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各试点省级检察院要按照授权决定和试点方案要求部署推进试点工作。一是认真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适宜开展试点工作的检察院,并制定好本地区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须于7月底之前报高检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抓紧做好案件摸排工作。要以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领域为范围,摸排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试点阶段尤其要注意突出重点,心放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件上三是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在试点阶段,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先行层报高检院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提起诉讼。拟宣传的监督个案,也应先行层报高检院审查,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宣传,并注意宣传方式方法,正确引导社会预期,防止引发炒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形成改革合力

各试点检察院党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作为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任务来抓。要加强与外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等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有效衔接。要与人民法院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研究解决好本地区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试点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深化对公益诉讼理论和实务问题的研究,及时分析总结试点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试点地区省级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高检院。要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上级院要加强对下级院的指导与支持,下级院要及时上报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要注意交流经验,拓宽本地试点工作的眼界和思路;对于跨区域案件的调查取证各地区要加强协调,发挥合力。

 


 

 

                         

                            2015721日